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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条件要求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8-07-09作者:浏览次数:3772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条件要求
发布日期:2008-02-26 来源: 作者:

 

        国家规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一般应在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省级招生委员会还要指定一所本省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招生体检主要的要求是:

1.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2.体检工作必须按照体检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生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合格限报何专业”、“不合格”等意见,要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3.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现象。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体检方面的规定,不得自定体检标准。对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考生(含残疾考生)不得拒绝录取。

5.新生入学的体检复查工作,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如发现新生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出,即可取消入学资格,且下一年也不准报考。

普通高校体检标准

  在充分征求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从2003年起实行,取代原来的体检标 准。 “指导意见”规定: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 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查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 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 、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 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 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 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 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查。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 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 、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护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 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读 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探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查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 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验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 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 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 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 ”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 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视力 仍达不到第二部分第12条要求者选报文科专业。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9.嗅觉:用醋、酒精(如果没有酒精,可改用白酒)、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 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注:卫生部、教育部全国高校体检工作会对体检强调了如下原则:

  ①凡影响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心、肝、肺、肾等重要器官的疾病从严,传染病从严,神经、精 神系统疾病从严,一般性疾病从宽的原则。

  ②关于肝功能检验,坚持对考生“普通检验、标准放宽”。检查项目为HBsAg(乙型肝炎表面 抗原)和ALT(转氨酶)两项。

  ③色盲及色弱应称为色觉异常,是生理缺陷、不是疾病,这项检查应称为色觉检查。经百万 人统计,现已明确,色觉异常者只是不宜从事以颜色作为技术标准的某些专业如:化学、化工类及生物学、医学、农林等类中必须从事在显微镜下观察染色细胞或在其专业学习中有类 似课程的。能够区分和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是不影响从事财会、管理类、体育、计算机、机械制造等等专业的。

体检时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 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对在体检时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病)的考生,应事先向老师和体检医生如实说明情况对那些在患病期间难以正常体检的项目暂时不检,由老师跟体检医生约定复检的时间,在复检的时间再进行体检。

 军队院校体检标准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年颁发)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高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高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高中毕业生,男性:身高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高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 ,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 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 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 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 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 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隔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 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 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以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 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 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 、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 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 ,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颌超过0.5厘 米,开颌超过0.3厘米,覆颌大于三分之二,反颌,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类, 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颌,无其他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 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则

   一、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 “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公安部属院校体检标准

   公安部所属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的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外,还要求:

    1.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2.左右眼单眼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5.0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以上,矫正视力应在5.0以上;所有考生都必须无色盲、色弱;

    3.两耳无重听;

    4.无口吃;

    5.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 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各种残疾。

  司法院校提前录取专业体检标准

  凡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察学院、甘肃政法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察专业和河南司法警官 职业学院司法警务、侦查学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2.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的;

  3.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4.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5.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考生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监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 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 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盲色弱;

  8.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 何图形者;

  9.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 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10.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肪导管未闭反流血量少者;

  11.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12.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 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 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13.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14.有传染病的。